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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政府采购报》刊载张枫林、饶青山(博思)文章《和社会电商比价“道不同”不相为谋》

2022.03.30阅读:1652

网上商城实现了政府采购“市场可买、价格可比、公开透明、便捷高效”的建设目标,极大方便了采购用户,但部分网上商城为了实现“价格可比”的管理目标,用各种方法让供应商证明市场可买,给供应商带来了极大的负担。博思数采结合多年从事政府采购运营管理的经验,浅析目前网上商城价格管理上存在的问题,探究市场可买与价格可比的关系,为网上商城价格管理提供合理化建议。3月29日,《中国政府采购报》第4版刊文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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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社会电商比价 “道不同不相为谋”

作者:张枫林  饶青山

作者单位:军委后勤保障部采购服务中心  博思数采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近年来,随着“互联网+”战略、“放管服”改革的深入推进,以及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方案的贯彻和落实,政府采购管理在“数字政府”建设的浪潮下,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取得了长足发展。

以多年前上线的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电子卖场为标志,政府采购借鉴电商“网淘”采购的模式,如今已全面普及应用,电子卖场实现了“市场相通、价格可比、公开透明、便捷高效”的建设目标,极大方便了采购用户。

目前,电子卖场商品价格管理仍然是采购管理的核心,管理者和平台方都为做好价格管理花费了大量精力,取得了一些效果,但还是出现了一些新问题。为了体现政府采购商品的价格可比,各地政府采购电子卖场均煞费苦心,用多种方法让供应商证明同样的产品也可以在普通的消费市场中买到,甚至有的地方要求供应商必须提供社会电商链接、电商评论来证明,这些做法不仅背离了政府采购“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也给供应商带来了较大的负担,有悖政府采购政策相关要求。

■第三方链接增加了企业负担

第三方链接主要包括社会电商和政府采购电子卖场的商品链接,政府采购商品上架要求供应商必须提供第三方平台商品链接来证明商品市场可售,这无形中增加了企业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负担。一是第三方链接的可信度存疑。政府采购电子卖场链接具有一定的公信力,但社会电商平台在这方面稍显不足,毕竟这是两个完全不同的市场,消费对象不同,需求也不一样,商品类目存在差异。政府采购是政府为了履职提供公共服务而进行的,政府采购的部分商品虽然可以通过社会电商来比价,但缺乏一定的合理性。二是对于一些中小企业来说,根据商品上架的要求,其很难走出属地并参与到其他地方的政府采购电子卖场中。三是对于新产品而言,其很难在短时期内上架到政府采购电子卖场,也很难进入政府市场。凡此种种,无形中增加了企业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成本。另外,一些供应商也在利用规则,通过各种途径在电商平台上架商品,甚至出现了代挂链接、代上架的寻租现象,对政府采购造成不良影响。

■商品评论增加了企业的经营成本

部分电子卖场要求供应商上架商品提供社会电商链接,部分电子卖场也许是意识到社会电商的链接如果没有销量不具证明效力,为了证明商品有销量,电子卖场又规定供应商提供在社会电商平台的评论记录。殊不知,电商评论的规则是每条评论对应一笔订单,每笔交易是需要向电商平台支付一定比例服务费的,这意味着在电子卖场上架商品前,必须要先在社会电商平台支付平台服务费。这样的规定似乎是证明了链接对应商品价格的真实性,但评论背后增加了企业的经营成本,这与政府采购政策也是不相符的。

■社会电商价不一定是真实成交价

采购价格是各供应商之间的竞争价格,政府的职能是建立市场秩序,让市场在资源配置中发挥作用,而不是直接干预交易,以社会电商的价格作为商品上架的指导价。事实上,社会电商分为两种运营方式,一种是电商企业销售配送,一种是品牌旗舰店,由品牌厂商负责配送。品牌厂商旗舰店的链接价格与面向公众消费的电商企业自营链接价格定价、审价机制是有区别的。笔者调查发现,部分品牌店自营价格也是比较高的,即使是电商企业自营价格,其与政府采购竞争价格相比,也不具有优势。电商价格同样存在价格虚高的可能。

■阳光是最好的防腐剂

社会电商主要是面向公众消费者,与政府采购面向公共消费不同,政府采购具有一定的规模优势,且在严格的政策法规管理下,通过供应商之间充分竞争形成的价格往往更具优势。因此,解决政府采购商品价格虚高问题,不能仅要求证明“在社会电商平台以相近的价格买到同样的产品”, 更应该从竞争机制、技术手段上寻求突破。

“阳光是最好的防腐剂。”笔者检索中国知网发现,研究、探讨政府采购价格问题的文章大部分收录于2015年以前,此后,这样的文章就很少了。究其原因,一方面,与政府采购监管能力不断提升有关;另一方面,政府采购电子卖场也在不断完善。政府采购电子卖场充分借鉴了电子商务高效率、透明化的特性,让采购价格公开,供应商注册承诺即入围,供应商数量快速增长,电商和厂商、经销商同平台竞争,政府采购商品价格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价格问题虽然有争议,但在一定程度上不再是社会关注的焦点、热点问题。因此,通过加强公开竞争机制,让市场发挥作用是政府采购价格管理的有效手段。

■加强技术监测 做好事后监管

电子卖场商品上架管理应该本着宽进严管的原则,商品上架只要信息规范合规即可,不应该设置过多门槛。证明了“在社会电商平台以相近的价格买到同样的产品”,并不能保证其价格就合理。

商品价格可比,不是要求供应商提供几条链接就可以证明的,目前,这方面缺乏相应的监管办法,与其花费大量精力找链接、审核链接,不如做好商品上架后的监管。通过互联网、大数据和人工智能技术对上架商品价格监测和抽查管理,通过智能归一技术发现市场上同类或完全相同商品的价格来判定供应商上架商品价格是否合理,是完全可以做到的。同时,应加大对发现问题的商品供应商的处罚力度,让供应商承担必要的违规成本。

证明“在社会电商平台以相近的价格买到同样的产品”,防止专供特供,不是保证商品价格合理可控的有效方式,电子卖场管理目标是建立公平、公正的竞争环境,让市场发挥资源配置的作用,不宜直接干预交易过程。做好事后监管是更有效的管理模式,也是与绩效管理目标相一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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